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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使馆是践踏国际法的暴行

1999-05-13 来源:光明日报 王可菊 我有话说

5月7日午夜,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袭击我国驻南联盟大使馆,造成馆舍严重破坏,我3名驻贝尔格莱德新闻工作者不幸遇难。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所严正指出的,北约的这一行径是对中国主权的粗暴侵犯,是对国际法的肆意践踏。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联盟使馆的行径,粗暴地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按照国际法,派遣使节是国家“主权的属性之一”。而使馆馆舍不受侵犯被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视为“派遣国的属性”。可见,一国的驻外使馆是该国主权的一种体现,是该国国家尊严的一种象征。侵犯一国驻外使馆即意味着对该国主权的侵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用5枚导弹从不同角度袭击了我使馆馆舍,是对我国主权的粗暴侵犯和对我国的公然挑衅。

其次,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联盟使馆的行径,肆意地践踏了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规则。

众所周知,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规则,久已存在。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的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及原则,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重申了“应继续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其中,“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不得侵犯”便是其中的重要规则。按照该公约,“使馆馆舍”是“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等规则虽首先系针对驻在国而言,但亦理应受到其他已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所尊重。此次北约对我驻南使馆的袭击,严重破坏了关于上述外交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开创了外交关系史上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再者,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联盟使馆的行径,公然违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

为减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国际法领域中的人道主义法方面的规则在19世纪以来的条约中大量地被规定下来,它包括日内瓦公约体系和海牙公约体系,涉及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等以及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内容。随着作战手段的不断发展更新,尤其是二战后维护人权的理念对国际法领域的影响,人道主义法不断得到了发展和进一步编纂,并采用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概念。这方面的规则所体现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平民与武装部队加以区别,在武装行动中,不得将平民和民用物体作为攻击对象。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都规定,“禁止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1977年订立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第一、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它们“禁止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其中包括“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北约以我驻南使馆为袭击对象,显然严重违背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保护人权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

最后,必须指出,对于北约上述一系列肆意践踏国际法的暴行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按照国际法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是负有相应的国际责任的。它包括政治上、道义上、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北约应郑重道歉、表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进行赔偿并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惩办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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